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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联网营销民事责任

互联网营销的民事连带责任

发布者:互联网营销民事责任时间:2021-04-12来源:互联网营销民事责任

  在互联网营销的过程中,网络群群主、网络公众号的所有者有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的风险。对于网络群群主,按照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第九条规定:“互联网群组建立者、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,依据法律法规、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,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,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。”在互联网营销过程中,若群组成员发布侵犯国家或他人权益的言论、发布违法的产品信息,群主不加以制止甚至回复和传播的,将承担民事连带责任,若涉及犯罪的,将承担刑事责任。

  对于网络公众号的所有者,主要是指因虚假广告而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,广告发布者又无法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、地址或有效联系方式的,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发布者现行赔偿。网络公众号承接各项广告,有些商家的产品不符合相关的规定,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,若该商家名称、地址和联系方式都不真实,消费者可向网络公众号索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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